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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通报四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本报讯  为推动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为市民游客营造舒适、安全、文明、有序的旅游环境,市文旅局通报四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警示涉旅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守法诚信经营。

  一、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行为(1家)

  某文旅有限公司擅自开展未经许可的旅游服务业务,非法在网络平台售卖景区旅游产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其处以12000元罚款。

  二、旅行社经营存在安全风险隐患行为(1家)

  山西某旅行社租用的晋AV1719旅游大巴未在其客运规定区域内营运,旅行社涉嫌未制止旅游包车履行辅助人提供非法、不安全的服务行为。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该旅行社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三、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行为(5人)

  “五一”假期,在我市核心景区,贾某某、陈某、赵某某、孙某某、李某某5名导游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业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依法责令贾某某等5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70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9170元。

  四、导游执业不规范行为(3人)

  在我市热门景区,3名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责令其3人立即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合计罚款400元。

  市文化和旅游局向各涉旅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发出提醒告诫: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文明服务,不得擅自开展未经许可的旅游业务;要严格落实旅游包车“五不租”制度,与资质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共同维护健康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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