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能否进行补缴?
2017年10月1日之后,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向前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于每年公布上年社平工资后至本年12月25日之前申报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不允许跨年度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保费(国家另有阶段性缓缴政策的除外)。
19.2023年12月1日之前,人社部门推送至税务部门历史征集缴费信息有效期限如何规定?
人社部门2023年12月1日之前核定并已推送至税务部门的征集信息未缴费的数据全量保留,原则上不进行撤销(特殊情况除外)、不设置已生成征集数据的有效期限,待缴费人完成缴费后由税务部门反馈给人社部门进行记账。
20.2023年12月1日之后,在税务部门核定的征集缴费信息如何规定?
2023年12月1日之后, 在税务部门核定的征集缴费信息,有明确的“征集有效期”,缴费人在“征集有效期”内未按期缴费的,该征集信息到期作废,由税务部门重新发起征集。
为更好地服务参保人员,回应热点问题,市社会保险中心开通社保邮箱:dtsshbxzx@163.com,以及热线电话:17703520307,欢迎广大读者在工作日来电或短信咨询,工作人员将及时回复您的问题。
本报记者 双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