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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知识问答

  39.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0.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更好地服务参保人员,回应热点问题,市社会保险中心开通社保邮箱:dtsshbxzx@163.com,以及热线电话:17703520307,欢迎广大读者在工作日来电或短信咨询,工作人员将及时回复您的问题。本报记者 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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