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促进企业不断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对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行政许可即使用相关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开展经营活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震慑、警示、示范、导向作用,现公布全市2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2024年6月,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新荣区某矿业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尾矿库区监测井未按要求设立标识牌。生态环境部门立即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该公司积极整改,在期限内按照要求在其尾矿库区监测井设立了标志牌。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及时进行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对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整改并免予处罚的决定,既达到了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又避免了对企业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这种柔性执法方式体现了行政执法的人性化,有助于防止执法“一刀切”的不良现象,有效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
案例2:2024年7月,大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大同某口腔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口腔医院在用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三合一口腔CBCT,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该口腔医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口腔医院进行了行政处罚。
辐射安全许可认证是国家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进行监管的重要法律手段,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往往缺乏必要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执法理念,指导和监督企业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不仅提升了辐射安全管理水平,更保证了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整个医疗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树立了标杆。同时,也在提醒着企业重视辐射安全的问题,使企业能够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辐射安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中。
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