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主任 陈 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任免办法”)作以下说明。
一、修正的必要性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2000年8月18日经大同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以来,对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推动人事任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2018年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的出台以及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去年第六次修正的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作出了许多新规定,特别是2023年,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进行了修正。为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有机结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有必要对《任免办法》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
二、修正的过程
按照常委会的安排部署,代表工委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全面把握中央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修改的具体思路;二是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形成工作专班,逐条逐句对修改内容进行研究讨论,并组织市政府人社局、市监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三是在全面总结我市以往人事任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学习借鉴晋中、长治等兄弟地市有关规定及做法,并重点对修改后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进行了认真研究,确保我市《任免办法》的修改既符合上位法,又体现人事任免工作的新实践。最后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法制委的意见建议,对《任免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修正的主要内容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自2000年8月18日颁布实施以来,历经四次修正,本次修改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承担;
二是将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纳入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范围;
三是将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为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对《任免办法》中不适用任免范围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和文字规范。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