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任国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于2000年8月18日由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后,先后经历了四次修正。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结合上位法的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起草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案(草案)》。9月25日,法工委会同代表工委组织“一府一委两院”相关负责人召开了立法座谈会。26日,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同时向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征求意见。28日,在《大同日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法工委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14日,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任免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由代表工作委员会承担。”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在任命前进行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测试。
测试成绩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布。测试不合格者暂不任命,经再次测试仍不合格者不予任命。”
此外,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提出了《关于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草案)》。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