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赵永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我就《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原《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于2001年8月24日,经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9日,经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9年4月25日,经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2019年7月31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施行至今。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城市工作发表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城市发展基本规律。党的二十大对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作出系统部署,为做好新时代城市工作指明了方向。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快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增强城市发展活力,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亟待修订完善《办法》。
二是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的要求。《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市政设施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基础设施不优、城市公共安全、“城市病”等问题日益凸显,制约了城市发展能级和综合竞争力提升,影响了人民群众追求更高城市品质、更美城市生活的获得感、安全感,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业转型升级、公共服务提供和人才等要素集聚能力。这就对市政设施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办法》在管理范围、管理方式、管理手段和措施等方面已明显滞后于我市发展,有必要抓紧修订《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我局申请将修订《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列入2024年度立法任务。聘请大同大学专家团队,组织开展《办法(草案)》修订工作。在充分调研现状的基础上,参考上位法及其他城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及管理需求,于今年3月,制定《办法(草案)》初稿,并在系统内部征求意见;5月,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期间共召开3次专题讨论会,进行了5次修改,不断完善草案内容;8月下旬,通过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审议稿。9月4日,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草案)》共9章63条,明确了市政管理职责、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城市道路管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管理、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对完善市政设施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此外,针对城市桥梁安全方面,增加了“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移动、损坏城市桥涵设施和测量标志”等禁止内容。针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方面,借鉴了其他城市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了研究编制。对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内部配套设施建设、履行的义务和车辆停放提出了切合实际的要求,以保障我市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安全稳定运营。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