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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2月24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刘洪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10月1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城建环保工委的初审意见和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11月1日,召开由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7日至8日,赴平城区、云州区和广灵县开展实地调研和座谈。13日,召开由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15日,向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书面征求意见。18日,在《大同日报》刊发,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0日,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教授、资深律师等专家进行论证。29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12月4日,中共大同市委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5日,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18日,向市人大代表微信工作群推送,征求意见。法工委结合各方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修改,形成修改稿。20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二审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因修订草案采用废旧立新形式,故将法规名称修改为《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增加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4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为与现行有效法规相衔接,结合新出台的《大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24年11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将原第五章“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管理”删除,增加第四十八条“涉及排水防涝设施管理,依照《大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区”统一为“城镇开发边界”。修订草案将原第三条中的“城市规划区”修改为“城镇开发边界”,删除原第六条中“城市总体规划”的表述。

  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各县(区)市政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适用范围,删除原第五十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市政设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将原第四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市政设施使用、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五、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原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临时”删除,将原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恢复道路原状”删除。

  六、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删除原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同时,为明确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政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增加第四十七条“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后的修订草案共四十九条。

  修订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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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2024年10月15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2024年12月24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第01版:要闻
   第02版:综合
   第03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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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关于《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