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任国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大同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市档案局起草了《大同市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初稿。9月26日至10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丁国华率调研组赴南京、杭州等市进行立法调研。10月15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教科文卫工委的研究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11月1日,法工委组织市委办档案科、市司法局、市档案馆、市妇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经建投集团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立法协调会。13日,向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征求意见。15日,赴大同市档案馆召开立法座谈会。18日,通过《大同日报》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0日,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教授、资深律师等专家进行论证。21至22日,赴平城区、云冈区、灵丘县进行实地调研并座谈。28日,向中央办公厅档案局和省档案馆在同挂职领导征求意见。29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12月4日,中共大同市委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5日,向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18日,向市人大代表微信工作群推送,征求意见。法工委结合各方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修改,形成修改稿。20日,法制委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二审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的保护和利用,将法规名称修改为《大同市档案条例(修订草案)》。
二、为与现行有效法规相衔接,明确将2023年4月1日重新修订的《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作为立法依据。
三、为进一步规范档案的移交,将一审稿第十五条修改为修订草案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收集整理应当归档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材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由于单位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协商可以提前交档案馆保管。”
四、为进一步保护、利用我市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将一审稿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修订草案第十三条,“档案馆应当与有关单位建立合作共享机制,加强对煤炭、电力工业、新材料、新能源等优势工业,云冈石窟、大同长城等世界文化遗产以及名胜古迹、重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手艺技能、民间文化艺术、民风民俗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
五、为规范档案服务行业,增加规定“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工作的档案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具有与从事相关档案服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服务能力,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的档案服务企业,应当取得与国家有关规定相符合的保密资质。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委托档案服务企业提供档案服务的,应当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督促受托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
六、为提升档案利用效率,将一审稿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修订草案第二十条,“档案馆应当制定档案利用办法,明确利用的条件、方式、范围、程序等,并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开。
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提供查询利用服务。
鼓励、支持档案馆之间及档案馆与各类档案保管机构之间建立档案利用联动机制,并逐步推进档案查询利用线上线下有机结合、融合发展。”
七、为了档案的长期保存,增加规定“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数字资源检测、备份、迁移、恢复等工作机制,对重要档案数字资源进行异质异地备份保管,定期检测载体的完好程度和数据的可读性,确保长期保存和安全可用。
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档案数字资源及其管理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
此外,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删除了部分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后的修订草案共三十二条。
修订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