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律体系。我国《宪法》中有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定。根据《宪法》基本原则制定了大量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渔业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涉及外来物种制定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
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国务院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多样保护性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履行国际公约。我国政府于1992年参加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并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上签字,继而我国政府批准该公约,并开始履行所承诺的义务;在国务院环境委员会下成立国家履行《公约》工作组,协调我国的履约工作。1994年,完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1997年,完成《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报告》,并正式发布;2010年,国务院颁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提出我国未来2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目标、战略任务和优先行动。 市生态环境局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