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锦秀) 为进一步打击和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平城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与贾某某等人的57件民事纠纷案件经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及调解书,判令李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给付贾某某等人钱款本金合计约296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然而法律文书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贾某某等人遂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多次联系李某,督促其履行义务,并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李某始终置之不理,甚至举家迁出大同以逃避债务。2022年9月26日,因李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且拒不申报财产,该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该罚款至今未缴纳。2023年11月10日,该院又因李某拒不申报财产,决定对其实施15日拘留。2024年8月,该院将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调查查明,李某在南京务工期间,以他人名义开办公司,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间,该公司经营收入达165万余元,而李某始终未向法院申报上述财产状况。今年5月9日,平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该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该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聚焦被告人“履行能力”“拒不执行”具体行为及情节严重程度等核心问题展开法庭调查。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并非客观上无履行能力,而是主观故意逃避执行义务,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公然挑衅司法裁判权威,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庭审最后,审判长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李某为自身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承担了应有的刑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