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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大同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赵永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全面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法治化建设,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推动我市绿色转型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我局起草了《大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适应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2019年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为我市建立地方性法规筑牢政策之基。

  (二)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法治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实现源头减量,解决垃圾治理问题的迫切需要。

  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是城市精细化管理程度的重要体现。据统计,我市2022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为68.06万吨,2023年76.87万吨,2024年82.98万吨,处理压力日益增大,传统的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因此,只有转变生活垃圾管理方式,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社会参与,逐步建立“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管理新模式,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才是解决垃圾处理问题的根本途径。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和立法依据

  按照《大同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大同大学法学院起草《大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立法32项,借鉴国内20个先进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修改,起草完成《条例(草案)》。经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意见后,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2025年7月7日,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在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下,于7月23日-25日先后赴住宅小区、农贸市场、餐饮企业、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驰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法实地调研,为《条例(草案)》的完善奠定坚实的现实基础。

  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参照《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参考了成都、西安以及长治等地的立法经验。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三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八个章节。(下转第四版)  (上接第三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规范。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县(区)、乡(镇)以及村(居)委会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专项规划

  《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

  (三)关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条例(草案)》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的管理,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义务,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同时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四)关于分类投放

  《条例(草案)》规定,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同时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指引等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治理。

  (五)关于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条例(草案)》明确,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处置。对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责任也做了明确。

  (六)关于监督管理

  《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同时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健全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机制。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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