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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行为 保障职工权益

市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本报讯 (记者 董芳) 春节假期结束,为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市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市总工会提醒全市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核心条款,如实告知劳动者相关岗位要求;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杜绝就业歧视,不针对劳动者的恋爱、结婚、生育、民族等方面设置就业限制;平台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要科学制定劳动报酬管理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针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同时,对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情形的,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积极引导和支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可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发生工伤后,任何书面或口头约定“工伤自负”、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要依法安排职工休假,确保广大职工应休尽休,鼓励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单位工作需要和职工生活需求,将年休假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衔接使用,更加灵活地安排职工带薪休假。此外,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公开;辞退员工时,应及时通知工会。要积极建立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协商解决劳动纠纷;倡导新就业形态行业就薪资、劳动强度等问题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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