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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大同市消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12月23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刘晋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1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大同市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11月11日,召开由市人大代表,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等参加的立法协调会。11月13日,赴左云县开展立法调研。11月18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书面征求意见。11月20日,赴新荣区进行实地调研,并通过《大同日报》、“大同人大”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11月24日,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11月30日,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12月10日,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12月11日,中共大同市委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法工委结合各方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修改,形成修改稿。12月19日,法制委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二审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章节设置。按照“小切口”立法要求,为避免法规内容与上位法重复或者不一致,同时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将一审稿第三章消防组织进行了删减,保留部分内容,整合至总则。

  二、关于监管职责。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新兴行业、新兴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增加第六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消防工作职责进行细化。

  三、关于城市更新。结合我市古城修复和城市更新实际,将一审稿相关内容进行整合修改,作为第十一条,规定“古城修复,城中村、老旧小区等区域更新、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四、关于建设工程。在第十二条增加“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的规定,同时明确建设工程中各主体的消防职责。

  五、关于电动车管理。结合我市实际,调整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设施的设置要求,在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电池充电。”

  六、关于监督检查。在第二十七条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本系统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职责。

  七、关于法律责任。结合上位法规定,对一审稿法律责任作了修改。

  此外,结合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六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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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4月1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5年8月15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2025年12月23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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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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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大同市消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