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体育局局长 任 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废止《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废止背景及依据
该《办法》自1999年施行以来,为推动大同市体育市场发展、规范体育市场经营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体育事业、体育产业的不断发展,《办法》已经不符合我市当前体育事业发展实际,也与2016年修订的《全民健身条例》和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内容有所冲突。
二、废止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均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证书申请条件进行了明确“(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但我市《办法》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许可条件和书面申请材料有6项,与上位法冲突。
《山西省体育发展条例》明确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按照此条规定,凡是不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都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办法》规定所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均需要行政许可,因此我市《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全市体育事业、体育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综上,《办法》已经没有保留必要,建议废止。
以上说明连同《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