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马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组织运行的基本法规,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2002年3月市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对于规范和保障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二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不断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不断深化,宪法、地方组织法等上位法进行了修改,市人大自身建设方面的法规不断完善。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需要,对市人大议事规则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市人大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
(一)修改议事规则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推动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党的二十大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市委也高度重视人大工作,五年来召开两次人大工作会议,推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出台了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完善人大组织制度、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和举措。
(二)修改议事规则是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运行要切实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市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巩固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保证人民更好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
(三)修改议事规则是推动法律有效实施和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完善人大工作制度的客观要求。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上位法进行了修改,我们要推动这些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国人大和省人大议事规则的修改,也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近年来,我们在优化会议组织、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完善表决方式、推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既要总结实践经验提升为法规制度,又要为解决现存问题提供法律支持。
(四)修改议事规则是适应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组建监察委员会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要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需要,充分反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正确把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保证各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相互配合。
二、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工作过程
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四个机关”建设要求,适应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及时跟进上位法修订进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完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坚持总体稳定,现行的体例结构不作调整,仍需要实践探索或检验的内容暂不改动;坚持注重实效,把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结合起来,既要把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固化提升为法规制度,又要为破解现存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实现有法可依,避免无据可循;坚持有效衔接,把握好议事规则基础性、综合性、程序性定位和特点,注重处理好与地方性法规的关系,同级法规或者专门法规已经有规定的要注重实现统筹衔接、避免重复或冲突;坚持不作抄搬,对于上位法中已经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无需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不再重复或展开。
为了做好修订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修订草案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各机构、市“一府一委两院”、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共七十四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落实党的全面领导重要要求,突出代表大会政治建设。在总则部分增加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容(修订草案第二条)。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一是在总则部分增加“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总要求(修订草案第三条);二是细化会议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公开报道的相关内容(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三是对以信息化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作出要求(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四是对大会全体会议发言的申请程序进行适当简化,仅作流程的原则性规定(修订草案第六十五条);五是对大会通过事项公布的内容、方式、时限、载体的规定具体化(修订草案第七十三条)。
(三)完善和优化会议组织方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一是在总则部分专门增加一条,将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作为总原则(修订草案第六条);二是贯彻地方组织法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对代表大会召开日期的决定程序进行了完善(修订草案第七条);三是根据实践经验对常委会的准备工作进行了增减(修订草案第十条);四是根据实践需要,对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进行了重新规定(修订草案第十六条);五是参照省人大议事规则,补充了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纲要审查、批准和调整的程序(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六是增加了宪法宣誓的有关规定(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
(四)推动上位法有效实施,把握好与地方性法规的关系。一是贯彻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十条,对市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提名或推荐的规定进行简化,直接按照上位法执行(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二是贯彻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和选举法第五十一条,对罢免案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三是对代表议案提出、审查、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对第三章有关代表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删减。
(五)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体现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在修订草案部分条款补充市监察委员会相关内容。
(六)发挥代表作用,严明会议纪律。一是在总则部分新增一条关于代表履职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五条);二是与我市代表法实施办法衔接,明确代表缺席会议的请假程序(修订草案第九条)。
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