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高燕) 日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我市将通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服务等措施,持续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政策。
打破“职工”专属福利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生育保险
按照新规,7月1日起,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0.5%,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医保费合并缴纳,合并后的缴费费率为9% (其中,职工医保费率8.5%,生育保险费率0.5%)。
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连续参保足额缴费满9个月,且至领取生育津贴时未断保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计发天数同单位职工,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程序逐月发放给参保人员。在新规施行9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如职工医保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连续缴纳满9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保障待遇持续加码
规范统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据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及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住院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医疗费,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我市将从优化住院生育医疗费支付方式、提高产前检查费保障水平两方面入手,规范统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参保职工在省内实施DRG/DIP付费方式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纳入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范围,特例单议、结算清算等按照我市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执行;在未实施付费方式改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仍采用原付费方式;参保职工因分娩(含并发症)、保胎(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妊娠晚期出血保胎)、异位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含并发症)等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的,不区分甲乙类,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儿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结算。
产前检查服务包支付限额标准为2000元,各孕周支付限额标准为妊娠1至12周末500元、妊娠1至28周末1400元、妊娠至分娩前2000元。参保职工在门诊产检时发生的产前检查服务包内费用,在支付限额标准内由生育保险全额保障。产前检查服务包外的及超限额标准的检查费用,可通过参保人员本人普通门诊统筹、医保个人账户等按规定支付。
提升参保群众获得感
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为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工作,我市将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管理服务措施。参保人员确诊妊娠后,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生育保险妊娠登记,生育保险妊娠登记线下办理服务下沉到定点医疗机构。自生育妊娠登记之日起,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待遇标准直接结算。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现生育津贴直接发放参保女职工,逐步推动实现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即申即享”,探索在参保女职工休假期间均衡支付生育津贴。推动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做好新生儿落地参保工作,参保新生儿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关系可随职工医保关系跨统筹区转移接续,我市将做好转移接续待遇衔接工作。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且足额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产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基金按规定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津贴)由生育(或计划生育)时所在参保地落实。产假期间,参保身份转变的,按照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行为时的参保身份核发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