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园林绿化中心主任 王守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工作安排,受市政府委托,我向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作关于《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法的必要性
《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分别于2014年、2022年进行修订。《条例》颁布以来,作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保障和促进我市的城市绿化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1年,我市被省政府命名为“省级园林城市”;2014年1月,被国家住建部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截至2025年底,我市中心建成区绿地率达40.40%,绿化覆盖率43.8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91平方米,万人拥有绿道长度1公里,坚实的绿色生态基底助推了我市文旅高质量发展。
但是,随着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快速发展,《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亟需进行调整和完善。一是部分条款的内容滞后于上位法,例如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新出台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新修订的《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二是园林绿化方面出台新政策、新规定、行业技术规范等,部分绿化指标进行了调整,我市《条例》须与之相衔接;三是城市绿化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立法进行破解。因此,《条例》修订十分必要。
二、修订过程
园林绿化中心自2025年11月接到市人大《关于征集大同市第十六届人大及其常委会2026年立法项目建议的通知》后,依托人大指导,认真研究,上报立法项目建议,组织专业人员开展条例修订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中心会同市司法局赴左云县、浑源县就当前园林绿化工作情况,以及现行《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堵点难题进行调研,通过实地踏勘、座谈访谈等方式,全面梳理问题,形成调研报告,并充分征求各县区、审批、城管、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共计12条。司法局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两次立法协调会,我中心根据会议结果修改相关内容,确保《条例(修订草案)》的完整性和科学性。
三、法律依据及参考依据
《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绿化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参考了《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的意见》《大同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大同市关于加强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范、文件,并广泛借鉴了北京、内蒙古、江西、太原、西安、包头等地的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市城市绿化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做到有的放矢。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1.明确《条例》使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下转第六版)
(上接第四版)并划分了职责范围,与《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相一致。
2.根据《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
3.增加节约用水相关内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典》保持一致。
4.新增代征代建城市绿地相关内容,明确代建绿地养护管理责任,鼓励全社会参与绿化建养。
5.新增永久保护绿地,立体绿化等内容,对城市绿化项目植物种植面积、采用乡土植物数量的比例做了规定,同《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保持一致。
6.参考《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对于老旧小区改造方案中绿地面积少于原有面积的,改造前应当征求本小区居民意见。
7.调整了部分市政管线与绿化树木的距离规定。《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对于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与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高压输送电线距离树的高度进行了规定。
8.借鉴太原市经验,明确配套绿化用地建设项目中达不到绿化用地标准的,不得批准;土地使用权人对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9.参考《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的意见》《大同市关于加强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流程。
10.从实际出发,增加了移植、砍伐灌木、绿篱的审批流程;对于施工中引起的树木树干损伤、根系受损,树木致死等需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罚款。
11.参考《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经批准砍伐的乔木,砍一补十修改为砍一补十五。
12.加大了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处罚力度。参考《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适当提高了处罚标准。
13.参考《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对占用的城市绿地进行相关规定。
14.同《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保持一致,取消原条例中建设工程绿化面积因客观条件达不到标准可进行异地绿化的内容。
15.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我市各县区行政许可权改革和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的实际,在法律责任中明确了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的监管职责。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