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确保我市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典》相衔接,法工委经过广泛征集意见、多方研究论证,提出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法治领域的重大制度成果,对于统一生态环境领域法律适用标准、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部署,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开展了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的集中清理工作,经全面对标、逐条核查,认为《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大同市御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大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五部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不衔接的情形,应当进行修改。经2026年8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三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对部分法规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作适应性修改。如《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删除了《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关于“约谈”的相关规定。
(三)修改了《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关于“焚烧秸秆、落叶”的相关规定。
(四)修改了《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大同市御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中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相关规定。
(五)删除了《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部分法律责任。
(六)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对法规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或者删除。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