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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部分残疾退役军人等护理费标准

  本报讯 (记者 锦秀) 昨日,记者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

  此次调整范围为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标准具体调整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4055元/人·月调整为4231元/人·月;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3244元/人·月调整为3385元/人·月;因病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2433元/人·月调整为2539元/人·月;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级和六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2028元/人·月调整为2116元/人·月。

  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和2020年2月1日前负伤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理费发放标准参照执行,原发放办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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