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烟枪”一端,妻离子散。现实中,一个个深陷毒坑无法自拔的鲜活案例,一场场令人痛心疾首的人间悲剧时刻提醒人们:为了自己、家庭和社会,请远离毒品。
1危害自己,以盗养吸毁前程
案例 16岁的小坤因父母离异,母亲和舅舅对他疏于管理,从13岁就开始和“哥们儿”混在一起,禁不住“毒友”的引诱,他沾上了毒品。没有“供毒”的经济来源,孩子把手伸向了超市。在半年的时间里,他在超市偷盗的商品折合人民币近万元。小坤归案后,民警找到他的父亲了解情况,后者撂下一句话:“按照离婚协议,我没有义务管儿子!”
点评“毒祸猛于虎”。随着近年来我国毒品滥用种类的多样化,80后、90后的青少年群体已成为毒品侵害的主要对象。究其原因,青少年有极强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社会阅历浅、识别能力低,受到犯罪分子“免费试用”“吸毒减肥”“吸毒时髦”等伎俩的引诱和教唆后,往往出于好奇而不加鉴别地去尝试。一旦染上毒瘾,不仅会成为毒品犯罪分子的“提款机”,走上“以贩养吸”“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的深渊,而且会导致多种器官功能衰退,给身体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远离毒品,家长及青少年要做到“十不要”:不要因为遇到不顺心的事而以吸毒消愁解闷,不要放任好奇心而以身试毒,不要抱侥幸心理“试一下”而悔恨终生,不要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不要在吸毒场所滞留,不要听信吸毒是“高级享受”的谣言,不要接受吸毒人的香烟或饮料,不要听信毒品能治病的谎言,不要存在“有钱人才吸得起毒”的虚荣心理,不要盲目仿效、崇拜吸毒者。
2危害家庭,为还赌债运毒品
案例 张某将两箱大麻运至火车站后,找到正在逃避赌债的潘某前去提货。经二人协商,张某同意以1万元人民币的报酬雇佣潘某提货,并由“第三人”将款项转入潘某的银行账户。潘某依约到货场提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审理过程中,潘某辩称自己不知所提“货物”是毒品,主观上不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法院经审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服刑的第二年,潘某和妻子在监狱里签署了离婚协议。
点评 潘某之所以构成运输毒品罪,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第一,根据“第三人”及潘某的供述可以证实潘某知道领取的是毒品,而且通过银行卡存储凭条,证实其收取了张某的佣金。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运输毒品”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的规定,足以认定潘某是在“明知”的情况下取货的。第二,潘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潘某首先承认领取的“货物”是张某托运来的,也就是其承认了毒品的来源;同时,潘某受他人指使,为了获取“不同寻常”的利益,前往货运站取货,帮助他人完成运输毒品活动,所实施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一致,故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日常生活中,类似潘某这样赌博欠债、涉毒犯罪而导致夫妻离异、父子反目的例子屡见不鲜,教训足以令人警醒。
3危害社会,法盲老人种罂粟
案例 家在农村的陈大爷经营着一处小餐馆。一个偶然的机会老人捡到一个罂粟果实,“识货”的他将其播种在自家屋后的空地里。究其种植原因,竟然是“煮鸡炖肉的时候加点罂粟果实,煮出来的肉汤更可口”。后经警方现场清点,陈大爷种植的罂粟原植物达900余株。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点评 罂粟是提取海洛因的主要毒品原植物,人类长期摄入容易上瘾,引起神经、呼吸、消化等系统疾病,成为民间常说的“鸦片鬼”,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它和大麻、古柯并称为三大毒品植物。所以,我国对毒品种植严加控制,除药用科研外一律禁植,并且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刑法》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该法第352条还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兆利王晓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