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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接送高考学生出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编辑同志:

  6月7日至8日是高考的日子。一直热衷做义工的我,特意从单位请假,驾驶自家小车去学校、考场接送需要往返的学生。学生愿意按公交车的价格支付一、二元钱的,我并不反对;没有带钱或不想支付,我也没有怨言。6月7日下午,当我免费送3名考生回学校时,因避让突然横穿道路的行人,我不得不猛打方向,导致小车撞上护栏,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小车受损。我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被告知我不能获取理赔,理由是保险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我不得私自从事营业性运输,而我接送学生并收取费用不仅与之相违,还造成小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读者 温海芬

温海芬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一方面,你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营运。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附则第3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营业运输即非法营运,是指“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即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运输旅客、货物。而你接送考生往返学校与考场只是做义工,完全明白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亏本,根本不可能赚取。考生是否愿意给钱,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意愿,甚至也只是按照公交车的价格支付一、二元表示一点心意。也就是说,你不是“以牟利为目”。同时,你这种帮助考生的做法,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甚至为公序良俗所称道,即不在非法之列。另一方面,你的行为并不属于增加被保险汽车危险程度。《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只有在你搭载考生致使小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而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理赔。可当时轿车内包括你在内才4人,并未超出核定人数,你不存在违章驾驶,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行人突然横穿道路,你只是出于紧急避险才不得不猛打方向,所有这些表明:你的行为根本没有增加小车的危险,更不要说“显著增加”。律师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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