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搭上自媒体“列车”实现一夜成名,一些人寄希望于通过网络直播成为网络红人,实现名利双收。参加网红培训班,企图以最快捷的“成才”,往往又是他们最好的选择。而一些囊中羞涩者为解决资金,常常只好选择“培训贷”。现实中,却又是纠纷不断。
培训班“消失”,学习费用怎么退
案例
为提升自己的直播水平,增加“粉丝量”,2019年4月13日,高女士根据一家培训机构发布的广告,参加了由其举办的为期3个月的网红培训班,并由中介公司向银行申请4万元培训贷款,贷款打入培训机构账户,高女士则分3个月向中介公司支付贷款本息及中介费。谁知培训机构仅上了半个月课,相关人员便在一夜之间不知所踪。而法院判令李女士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及中介费。
说法
李女士该怎么退回费用呢?《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也指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李女士对于培训机构的诈骗行为,应当及时报案,并通过对应方式索回损失。
培训课“缩水”,学习费用应否退
案例
2019年6月17日,郭小姐报名参加了一家培训机构开设的网红培训班,并与之签订了培训合同,明确了相应课程。同日,郭小姐与一家金融服务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约定向郭小姐贷款3万元,贷款直接交给培训机构;郭小姐分3个月还清本息。事后,培训机构的课程严重“缩水”,郭小姐所学不到合同约定的一半。
说法
培训机构应否退费呢?《合同法》第60条、第106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正因为郭小姐与培训机构明确了相应课程,培训机构自然必须按照约定全面授课,其将课程“缩水”,无疑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也就应当退费。
自行“辍学”,学习费用能否退
案例
2019年7月22日,王小姐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网红培训班“培训贷”协议。15天后,王小姐出于种种原因,想放弃自己的“网红梦”而自行辍学,并以约定为期3个月的课程,其实际参加半个月为由,要求培训机构退回六分之五的费用。培训机构虽同意王小姐退学,但拒绝退费,理由是协议已经约定,因王小姐自己的原因导致退学,培训机构不退回任何费用。
说法
王小姐能否要求退费?虽然《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其针对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培训费用纠纷,可王小姐与培训机构仅是业务培训,并非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该规定,而应按合同的一般原理处理,也就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习惯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鉴于本案有着对应的约定,王小姐自然不能要求退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