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 B11版 上一版  下一版

商家进货前已过保质期消费者该向谁主张赔偿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超市以598元购买一只火腿后,回到家中尚未食用便发现已经超过保质期一个多月。而面对我索要10倍赔偿,超市却表示拒绝,理由是其在向生产厂家进货时,火腿便已超过保质期,故我只能找生产厂家担责。同时,我并没有食用,表明我没有吃出疾病,其最多只能退货退款。请问:超市的理由成立吗?读者 郭芳芳

  郭芳芳读者:

  超市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食品安全实行“首负责任制”。《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即鉴于首负责任制的核心就是让消费者能够及时、以最简便的方式获得赔偿,法律赋予了消费者对索赔对象的任意选择权。消费者选择生产者赔偿时,生产者不能以食品交付经营者时不存在瑕疵进行抗辩;消费者选择经营者赔偿时,经营者不能以食品安全瑕疵归咎于生产者进行抗辩。与之对应,在你已经要求超市担责的情况下,超市自然不得以其进货时已经超过保质期来推卸责任,而只能在先行承担责任之后,再行向生产者厂家追偿。另一方面,食品安全实行“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即只要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即可认为造成损害,而不以发生食品以外的人身、财产等损害为前提。正因为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十)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而你属于消费者,决定了超市不得借口你没有吃出疾病拒绝“十倍赔偿”。律师 廖春梅

 
     标题导航
   第B1版:要闻
   第B2版:要闻
   第B3版:要闻
   第B4版:主题策划
   第B5版:社会
   第B6版:社区365
   第B7版:时事综合
   第B8版:时事综合
   第B9版:时事综合
   第B10版:时事综合
   第B11版:说法
   第B12版:九龙壁随笔
   第B13版:电视连载
   第B14版:小记者
   第B15版:小记者
   第B16版:文萃
网络新人遭遇培训贷纠纷咋办
商家进货前已过保质期消费者该向谁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