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田雁 见习记者 张彩峰) 《大同土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大同土林资源,提高大同土林的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推进云州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是记者从9月24日上午召开的《大同土林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大同土林位于云州区杜庄乡,由第四纪泥河湾期古湖泊沉积物经水流侵蚀和淋滤形成的柱状、塔状、林状和丛状等形状土林的地质遗迹,包括承载土林地貌的地基、土林地貌和土林之上承载的生态系统。由于常年的流水侵蚀与风霜雨雪,厚厚的黄土被冲刷之后,显露出盐碱的“硬壳”,对姿态各异、形状不同的土林风貌形成了沉积的“钙化层”(保护层),才得以保留至今。
《大同土林保护条例》共二十八条,包括对大同土林保护的执法主体、保护范围、在土林景区内禁止的活动、保护和管理、经营活动、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并明确云州区人民政府设立大同土林管理机构,负责大同土林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在土林保护范围内禁止八项活动,具体包括爆破、挖掘、采砂、开荒、修坟立碑;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碑石、界标;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捕猎野生保护动物以及其他破坏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在土林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四项活动,具体包括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擅自修建憩息站点、人行步道、旅游栈道,铺设电缆等设施;除批准的科学考察外,擅自离开人行步道进入保护区,攀爬土林;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同时,《条例》规定了行为人实施违法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