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阅读
将来您老了,如果没有儿女、老伴或者儿女和老伴没有能力扶助你,那么哪些人还可以成为你的依靠呢?
1儿子无赡养能力 孙辈应承担起供养义务
案例
老梁78岁,无固定生活来源,近年来又身体多病,需要儿子供养。可唯一的儿子已55岁,且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无力供养老梁。老梁的孙子小梁是名医生,收入可观,于是老梁就找上小梁。小梁却说:“赡养你是我父亲的责任,我作为孙辈没这个义务。”那么,老梁有权要求小梁供养他吗?
说法
小梁有义务给爷爷赡养费。一般来说,祖孙之间不发生赡养关系。但为了使遭遇特殊情形的老人能够老有所养,现行《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可见,在特定情况下,孙辈负有隔代赡养的义务。不过,这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三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本案中,鉴于老梁的儿子没有供养能力,而其小梁有稳定工作和很好的收入,因此小梁应该视自己的经济情况给爷爷适当的赡养费。
2兄姐抚养弟妹成人 弟妹应尽扶养义务
案例
在俞大林20岁、弟弟俞小林5岁时,父母相继去世,俞大林挑起了家庭重担,供养弟弟读书一直念到大学毕业。由于家境贫穷,俞大林一直没能娶妻生子。如今,75岁的俞大林由于身体越来越差,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就要求俞小林扶助他。俞小林虽然养老金和每月5000元的退休返聘收入,但却以自己没有扶养兄长的义务为由拒绝了。那么,弟弟是否负有扶养兄长的义务?
说法
一般来说,弟妹对年老的兄姐没有扶养义务,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产生扶养义务。现行《婚姻法》第29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据此,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包括:一是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二是弟、妹有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三是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本案中,俞小林是由俞大林扶养长大、供养读书成才,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因此有义务对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哥哥进行供养扶助。
3选定个监护人 管理和辅助你老后的事务
案例
吴大爷早年未娶,收养有一名养子,将其抚养成人,后因遭养子虐待,吴大爷气愤之下诉至法院,于2015年跟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其后,吴大爷的侄女开始负责照料其生活起居至今。由于侄女很尽心细心,吴大爷非常满意。如今,吴大爷有了新想法,想与侄女签个书面协议,确定由侄女担任其失能后的监护人,把自己的晚年托付给侄女。那么,法律上是否支持吴大爷的想法呢?
说法
吴大爷有权为自己选定未来的监护人,让自己老有所依。现行《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该种监护制度是为成年人因其行为能力可能发生障碍或丧失,致其无法处理事务所设。本案中,吴大爷信得过侄女,他可以跟侄女协商,书面约定在其年老智力衰退时由侄女担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帮助吴大爷管理相关事务,辅助其依法维权。
4政府托底 保障孤寡老人的晚年生活
案例
已68岁的罗某富一辈子没有生子,妻子早年去世。20年前因所在企业破产,罗某富下岗,因却技术一直没有再就业,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也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近两年,罗某富因长年起早贪黑,机体免疫功能下降,患上了哮喘病、糖尿病,无法再打零工,微薄的积蓄也因看病吃药用光。当地街道了解情况后,向罗某富老人伸出了援助之手,将其列入社会托底保障对象。
说法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孤寡老人,都属于社会救助和保障对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因此,符合该条规定的老年人,如果是城镇居民,可以申请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发给生活保障费和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并可以申请入住由“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口接收老人的养老院。如果是农村居民,可以申请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由政府予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并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入住政府开办的敬老院,享受集中供养待遇。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