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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嫁后未迁移户籍,能否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编辑同志:

  我与A村的王男结婚后,将户籍迁入了A村。2018年底,即王男因病去世一年后,我改嫁至邻村,但户籍仍在A村,并继续耕作在A村的承包地(邻村未给我承包地)。半年前,因国家建设需要,A村的部分土地被征收,我耕作的承包地也在其列。近日,A村基于不需要统一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却把我拒之门外,理由是我已改嫁外地,已不是A村成员。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读者 钟春芳

  钟春芳读者:

  A村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你同样具有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经济组织集体成员资格,采用的是综合性标准,即强调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生活保障等因素。虽然你改嫁至B村,但你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迁移或转让,加之仍依靠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无疑仍然符合具有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要件。另一方面,你享有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正因为你在A村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仍然具备该村成员的资格,正因为A村不需要统一安置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了只要没有上述规定中的“但书”情形,你便当然地享有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权利。

  律师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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