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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本市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程序调整

夫妻申请离婚增加30天冷静期

  本报讯  (记者  杨昱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我市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据平城区婚姻登记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等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将进行初审。

  和以前不同的是,夫妻双方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并不能现场办结,在填写完一张离婚登记申请书之后,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在拿到回执单30天之后,夫妻双方才能办理离婚登记,而等待的30天,就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冷静期。在冷静期过程中,如果双方觉得婚姻比较重要,任何一方可以取消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不取消的话,冷静期过后,还有1个月的受理期;如果过了这个受理期,当事人还没有办理,只能再重新申请,进行一个新的流程。

  在婚姻冷静期,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该负责人还说:“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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