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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冈区法院发出首封《预处罚通知书》

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本报讯  (记者  杨昱郁)  近日,云冈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首次发布《预处罚通知书》,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据了解,这也是大同两级法院发布的首封《预处罚通知书》。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某煤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16万元及利息损失2.4万元,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该煤业公司于30日内搬离、腾清租赁场地,并恢复原状。判决书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云冈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煤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亦未如实申报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云冈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作出《预处罚通知书》,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限其在收到《预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若逾期未履行,将正式作出处罚决定。

  在《预处罚通知书》的威慑下,被执行人某煤业公司主动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并就生效判决确定的行为义务作出了情况说明,表示积极配合履行。

  

  何为预处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对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对执行法官的口头警告不以为然,《预处罚通知书》以正式的法律文书形式将口头警告书面化,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既增强了执行威慑力,又给予被执行人履行时限上的空间,既达到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实现了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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