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一家用工单位任职后不久,用工单位见我怀有身孕,强行将我退回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出于一时无法另行为我安排工作,不仅拒绝向我支付工资,甚至决定解除与我尚有1年到期的劳动合同。请问: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 王倩倩
王倩倩读者:
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向你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与之对应,即使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另行为你安排工作,即使你确实没有从事任何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也有按规定向你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只不过是工资标准可以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另一方面,劳务派遣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也指出:“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9条第(三)项中也有类似的内容。即无论是用工单位基于什么理由将你退工,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基于你已经怀孕,尤其是你不存在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时,都不得将你解聘。再一方面,你可以通过举报维护自身权利。《劳动法》第85条、第88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劳动合同法》第92条则明确指出:“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我行我素,将受到惩处。
律师 廖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