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田雁) 昨日,记者从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获悉,为确保深化高考加分改革政策稳步实施,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充分考虑全省近年来基础教育发展状况,我省根据教育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调整规范高考加分。
部分加分项目和分值保持不变 保留“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录取时在其高考成绩上增加20分投档;保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分项目,录取时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个别加分项目和分值设置过渡期 保留“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项目,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设置3年过渡期,即2020—2022年高考在录取时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过渡期结束后,加分项目和分值按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调整。
严格控制加分项目和分值 已取消的加分项目不得恢复;符合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分值不得累加。
凡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严格落实加分考生资格三级网上公示机制,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年底。考生本人须对所申请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的资格,同时给予暂停其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