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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回应疫情防控 为生命健康保驾护航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立法机关在民法典中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从而可以有效保障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彰显了“以民为本”法治思想。

  1增设临时监护制度,保护特殊情况无人照料的人

  案例

  康康今年7岁,父亲是某医院呼吸科的业务骨干,母亲是某医院的护士。2021年1月初,父亲驰援外地抗疫工作,母亲需要被集中隔离14天,但康康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在外地生活,无法帮助照顾康康的生活起居。那么应当由谁来照料康康的日常生活?

  说法

  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对疑似感染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一些医护人员战斗在抗击疫情的一线,这难免会出现一些被监护人无人照料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民法典》增设了临时监护制度,即《民法典》第34条第4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新冠疫情期间,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或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被监护人,均属于临时监护的范围,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包括提供食物、关爱服务等。本案中,在康康的父亲抗击疫情、母亲被集中隔离的期间内,应当由当地的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派人负责照料康康的生活。

  国家因疫情防控下达订货任务,厂家不能拒绝

  2

  案例

  D公司是呼吸机制造厂商,其生产的呼吸机质量上乘。H地区新冠疫情反弹,对呼吸机的需求量急增。当地政府协调D公司全力生产呼吸机,并下达了500台呼吸机的订货任务,要求优先配送。但几天前,D公司已接了大量高价商业订单,交货时间存在冲突。

  那么,D公司能拒绝政府的紧急订单吗?

  说法

  D公司应当依法接受政府的订货任务并优先供货。民法典在国家订货合同制度中增加了“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的事由。《民法典》第394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本案中,D公司具备生产呼吸机的条件,政府为了疫情防控需要向其下达订货任务,是为了公共利益,保障紧急状态下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D公司应当依法接受政府的订货任务并优先安排生产、供货。

  物业公司拥有应急处置管理权力

  3

  案例

  在老百姓的印象中,物业公司只负责管理小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而在2020上半年疫情期间,与每个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就是物业公司了,在各个小区门口,有很多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昼夜坚守岗位。他们负责体温测量、人员车辆信息登记等。那么,物业人员有这样的管理权力吗?强行登记个人信息侵犯隐私权吗?

  说法

  《民法典》与时俱进,总结疫情防控经验,赋予了物业工作人员应急处置管理的职责。《民法典》第285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286条第1款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据此,对于物业工作人员开展的体温测量、人员车辆信息登记等工作,业主有配合的义务。对于物业公司所登记的个人信息,有民众担心会被泄露,导致隐私权被侵犯。对此,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据此,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其在履行法定职责中所收获取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否则,构成侵犯隐私权,要承担侵权责任。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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