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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广告与合同内容不一 能否按最低价付款?

  编辑同志:

  我所购新房交付后,看到一家房屋装修公司刊登广告称“预算=结算,100平方米精装修仅需12万元”,并附有《装修详细报价单》,详细列举了各项目的用材、规格、单价等。虽然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写明:“最终付款,按实际用才、单价、工程量结算”,鉴于公司当时并未对此特别提醒或说明,我以为合同与广告没有多大差异并没有在意,而与该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直到公司完工后多向我索要5万余元装修款时,我才发现猫腻。请问:我能否只按公司广告付款?

  读者 邱娟红

  邱娟红读者:

  你可以按公司广告付款。

  一方面,公司广告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虽然《民法典》第473条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即一般情况下,广告发布者最终应否履行要约邀请的内容,必须取决于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是否包含要约邀请的内容。如果包含,则广告发布者必须履行;反之,则以合同为据。但这并非绝对,因为该法条第2款还指出:“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也就是说,只要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合同订立及价款确定有重要影响,广告发布者的要约邀请也应当视为要约,只要他人同意依此办理,即使没有写入正式合同,广告发布者也必须履行。与之对应,公司在广告中承诺“预算等于结算”,且《装修详细报价单》详细列举了各个项目的用材、规格、单价等,并将最终定价限定在12万元,明显当属其列。再一方面,公司提供的与广告相违的格式条款无效。《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正因为公司在与你签订正式《装修合同》时,没有就广告与其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存在的重大差异对你加以提示或说明,而你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其中的重大利害关系,决定了“最终付款,按实际用才、单价、工程量结算”的内容,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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