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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失独本来是一件可悲的事,可有些老人却“屋漏偏逢连夜雨”,恰恰又因为子女遗产引发纠纷或摊上债务。那么,老人就此类纠纷应如何处理呢?
1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继承专属部分
案例
赵先生与郭女士的儿子、儿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住房和一辆豪车,还有近百万元存款。儿子因游泳溺水身亡后,赵先生、郭女士与儿媳之间就儿子的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老人认为财产几乎来自儿子的收入,理应全部归他们;儿媳认为财产是他们夫妻的,老人没份。
说法
赵先生与郭女士只能继承属于儿子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民法典》第1062条、第1122条分别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与之对应,赵先生与郭女士能够继承的只能是儿子的个人财产。鉴于涉案财产符合儿子、儿媳夫妻共同财产的要件,决定了只能在析出儿媳的一半之后,再由赵先生、郭女士、儿媳共同继承剩余的一半。
2遗产已经被子女处分,也可取得必要份额
案例
朱先生与黄女士早年由于车祸,造成身体严重残疾,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其女儿虽然资产丰厚,却在遗嘱中明确万一其出现不测,全部财产归丈夫继承。不幸的是,女儿真的英年早逝。事后,女婿以遗嘱为凭,拒绝分给朱先生与黄女士任何遗产。朱先生与黄女士还能分得遗产吗?
说法
朱先生与黄女士仍能分得遗产。《民法典》第1133条、第1141条分别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被继承人虽然可以立遗嘱且遗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如果老人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则应当保留生活必需份额。与之对应,尽管女婿有遗嘱在手,且遗嘱出自其妻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朱先生与黄女士也可主张权利。
3子女债务多于遗产,可放弃遗产继承权
案例
70岁的刘先生与胡女士唯一的女儿因车祸去世后,一些债权人便找上门来,以“子债父还”为由要求他们清偿女儿生前欠下的巨额借款。鉴于女儿的遗产明显“资不抵债”,如果他们承担这些债务,不仅会耗去他们的全部积蓄,甚至遗年生活也无从保障。他们应当怎么办呢?
说法
刘先生与胡女士可以放弃女儿的遗产继承权。《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第1161条第2款分别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与之对应,当子女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失独老人可以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以免“引火上身”。
颜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