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由于通过自己的努力一直没有找到自己心仪的工作,我遂求助于一家劳务中介公司。双方约定,公司在15天内为我找到对应单位后,我必须向其支付3000元中介费。次日,公司即为我联系到了对应单位。基于觉得公司赚钱太容易,加之我想省下中介费,我悄悄避开公司,与对应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后公司却坚持要我支付中介费。请问:我是否必须支付?
读者 毛芳芳
毛芳芳读者:
你必须支付中介费。
一方面,你的行为当属“跳单”即构成违约。“跳单”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跳单”,一是要看中介人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当委托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委托多个中介人时,则必须判断是哪个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二是中介人提供服务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这也是判断是否构成“跳单”的关键。三是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包括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直接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如委托方通过某一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媒介服务,合同已基本达成,委托人发现其他中介公司的报酬更低,继而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结合本案,你的行为明显符合对应特征。另一方面,你照样必须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即在《民法典》之前,法律对于“跳单”行为并没有明确的限制或处罚,而《民法典》已经将“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不仅保障中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与之对应,你自然必须担责。
律师 廖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