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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机动车: 当心被保险公司拒绝事故理赔

核心 阅读 面对亲友借车,很多人往往因碍于情面而答应。可一旦遭遇交通事故,却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这是为什么?

  1借车牟利,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案例

  因好友生活拮据,想通过驾驶小车出租牟利维持生计,而好友自己又没有合适的小车,面对好友的借车请求,郭女士出于同情答应了下来。不想,好友却将一名行人撞成重伤,且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女士垫付赔偿费用后,以自己投保了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被拒绝。

  说法

  保险公司有权拒绝。《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只要具有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便具有拒绝理赔的权利。本案情形与之吻合:一方面,郭女士将家庭生活用车用于营业用车,违反了车辆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也使事故发生率大幅上升,当属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另一方面,小车出借牟利前后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让其作出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更未取得保险公司同意。

  2驾照暂扣,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案例

  虽然表弟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已被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6个月,但张女士面对其借车请求碍于情面还是答应了。而表弟却不慎将一名行人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表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女士赔偿后,鉴于自己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过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而要求其理赔,但被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并特别提示“被保险人无驾驶证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

  说法

  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一方面,《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第3条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质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表弟在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无疑当属其列。另一方面,就商业险来说,保险公司应否对无证驾驶行为承担理赔责任,取决于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是否将无证驾驶作为免责条款。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正因为保险公司已经特别提示,决定了其无需担责。

  

  3车辆转借,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案例

  方先生将自己刚买的一辆豪车借给同事去 “炫耀”后,同事在“显摆”过程中,又车将借给没有驾驶证驾驶证的好友朱某,而朱某将一名行人撞成重伤,并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基于吕某、朱某无力赔偿,方先生支付了10万余元医疗费用。可保险公司却拒绝了方先生的理赔请求。

  说法

  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1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即对除投保人本人之外的驾驶员,保险公司只在同时具备“被投保人允许”和属“合法驾驶人”的情况下,才承担理赔责任。而本案情形恰恰与之相违:一方面,吕某将车借给朱某,并没有征得作为小车所有人、投保人的方先生同意;另一方面,朱某没有驾驶证,不属于合法驾驶人。即方先生对行人的损害难辞其咎,而只能向朱某、吕某追偿,因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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