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妻子婚后生有3个儿子,现均已经成家。想当初含辛茹苦地把他们拉扯大,就是为了防老。可哪知儿子们很不孝顺,对我们不尽赡养义务。如今我年事已高且丧失了劳动能力,身体状况较差,经常吃药打针,退休金根本不够用,因此想起诉2个儿子要求他们给付赡养费,可3个儿子分别工作在不同的城市,听说民事案件的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我和老伴年事已高,不可能来回奔波不同的城市。请问,我能否在自己的居住地法院起诉?
读者 马友树
马友树读者: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说的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法律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第2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但这只是一般性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些特殊民事诉讼案件则实行“被告就原告”的原则,另外还规定有选择管辖。如《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21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不同的规定,都是出于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法院办案。基于这样一种立法精神,考虑到追索赡养费的多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你可以直接在自己的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不必受“原告就被告”的限制。
律师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