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因为医疗机构或医生的行为,导致患者隐私被曝光的现象并非个别,而很多患者选择了忍气吞声。其实,他们对隐私权被侵犯有权说不!
1擅自组织观摩治疗过程 侵犯患者隐私权
案例
为有利实习学生更加直观地学习,A医院不时会组织实习学生观摩对患者的治疗过程。
2021年1月3日,A医院未经患者李女士同意,让实习学生观摩医生为赤身裸体的她治疗妇科疾病。请问,A医院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权吗?
说法
A医院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包括四项基本权能即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即公民对个人隐私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的需要)、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也就是说,A医院并不因为李女士是患者、只是出于有利实习学生学习,而剥夺李女士的隐私权,其观摩教学所侵犯的恰恰是李女士的隐私利用权。
2擅自公开患者个人信息 侵害患者隐私权
案例
为通过利用身边的病历宣传某种传染疾病的危害、防治方法,B医院将曾在该院治疗过的胡女士的照片、病情、治疗情况、家庭住址等印刷在宣传手册上并对外发放。B医院能否因是出于公共宣传需要而否定侵权责任吗?
说法
B医院侵犯了胡女士的隐私权。《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也指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即B医院不能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可以无限制地侵犯胡女士的隐私权,正确的做法应是删除人们可能推测到胡女士身份的信息。
3私自复印患者病例资料 侵害患者隐私权
案例
因为得知医生廖某治疗过某种不太常见的疾病,身在外地治疗同样疾病的好友遂要求廖某提供患者邱女士的全部病例资料。廖某未经邱女士同意即照办,没想到资料却被流传到其他人手中。请问,廖某侵犯了邱女士的隐私权吗?
说法
廖某侵犯了邱女士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邱女士所患不太常见的疾病,如果其基于不想私人生活安宁被打破而不愿为他人知晓,自然属于“私密信息”之列。《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廖某未经邱女士同意,私自复印其病例资料,无疑是对邱女士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颜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