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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受过后如何弥补

——交通事故追偿的那些事

   因为种种原因,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常常会出现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及他人为肇事人买单的现象。那么,他们“代人受过”之后,该如何弥补呢?

  案例1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有权追偿

  

  2021年1月2日,李先生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重伤后,基于李先生没有及时支付赔偿费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伤者赔偿了18万元的残疾赔偿金、18000元医疗费用。

  这种情况下,李先生是否无需承担对应费用了呢?

  说法

  李先生仍应当承担对应费用,即保险公司有权向李先生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本案保险公司可以在实际赔偿之日三年内向李先生主张权利。

  案例2驾车逃逸,救助基金有权追偿

  2021年1月17日,胡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即逃逸。为抢救伤者,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了11万余元医疗费用。因救治无效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又垫付了2万余元丧葬费用。

  没过多久之后,胡先生被抓获归案并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胡先生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可以一笔勾销吗?

  说法

  不行,即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其追偿。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民法典》第1216条也指出:“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案例3挂靠经营,被挂靠人有权追偿

  钟女士将自己的一辆小车挂靠在一家出租公司经营牟利。2021年2月7日,钟女士驾驶该车时将一名行人当场撞死,并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法院对行人家属提出赔偿判令出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出租公司事后赔偿了除保险公司理赔外的全部损失。钟女士可以因此免除承担费用吗?

  说法

  不行,出租公司有权向钟女士追偿。尽管《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法院判令出租公司对钟女士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但这并不等于无需承担费用。因为《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还指出:“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鉴于事故的真正责任人是钟女士,而出租公司并非事故的制造者,决定了其可以向钟女士追偿。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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