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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虐待过妻子 还能继承她的遗产吗?

  编辑同志:

  我早年脾气暴躁,曾经殴打虐待过妻子张某,有两次还把她打伤住院。后来经居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的批评教育和帮助,我认错悔改,出具了再不虐待妻子的书面保证。这些年来,我与妻子和睦相处,生活上相互照料,精神上相互慰藉。在老伴张某病重住院期间,我日夜陪护。不久前,老伴张某因医治无效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包括我、儿子小万和老岳母蔡某。老岳母蔡某指出,我曾虐待过张某且情节严重,早已丧失了继承资格,无权参与分割张某的遗产。请问,《民法典》关于继承权丧失方面是否有新的规定?

  读者 万有年

  万有年读者:

  《民法典》增设了宽恕制度,你仍然有权参与老伴张某的遗产继承。

  原《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而且,即使后来出现情势变化,继承人的继承权也不能恢复。

  为了维护家庭和睦团结,鼓励继承人改过自新,《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第1125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本条有关继承权的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绝对丧失,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恢复。继承人有其他情形的,只相对丧失继承权,在法定条件下,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本案中,你曾经虐待过妻子,还两次还把她打伤住院,应当属于情节严重,相对丧失了继承权。但是,后来经有关部门批评教育,你已经悔改,且得到了妻子的原谅,因此应当适用宽宥制度,你的继承权并没有丧失。

  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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