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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那些规定

  鉴于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是车主的一项强制性法定义务,决定了事关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有着特殊的规定。

  1 未投交强险,车主没有责任也得全额赔偿

  案例

  由于种种原因,刘女士没有及时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交强险。事有凑巧,刘女士在驾车途中,遇黄某骑摩托车闯红灯而发生交通事故。尽管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就赔偿问题引发诉讼后,法院仍判决刘女士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全部损失。这到底是为什么?

  说法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刘女士未给小车办理交强险,无疑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之对应,尽管刘女士无需承担事故责任,但由于未给小车办理交强险,决定了其照样难辞其咎。

  

  2 拒保交强险,车主未缴费保险公司也需担责

  案例

  王女士就自己的爱车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时,办理大厅工作人员以其不愿意投保商业险而拒绝承保。一周后,王女士驾车时与骑摩托车的陈某相撞,导致陈某受伤、摩托车损坏。因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女士赔偿了陈某包括交强险限额内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摩托车修理费。事后,王女士以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导致其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费用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被保险公司以王女士未实际缴费为由拒绝。

  说法

  王女士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担责。《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尽管保险公司没有承保与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关,但保险公司不可推卸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之对应,本案保险公司拒绝承保自然难辞其咎。

  

  3 已投交强险,伤者全责保险公司也应理赔

  案例

  黄女士就自己的爱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半个月后,黄女士驾车外出时,与行人肖某发生交通事故。事后,保险公司以肖某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女士不承担责任为由,拒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肖某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说法

  保险公司仍应理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也指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即除受害人故意外,交强险并没有将受害人对事故负全责、部分责任、没有责任作为理赔与否的条件,只要事故损害客观存在,保险公司就应当理赔。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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