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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是否可以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编辑同志:

  我系某建筑工程公司职工,2021年3月,我某在施工时,工地上的一根松动的钢丝绳突然甩出击伤我右眼,经治疗无望后摘除了右眼球。后经申请和鉴定,我被认定为工伤,构成伤残五级。社保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我赔付了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2万元。此次工伤事故给我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心理上的创伤。请问,我是否还可以向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读者 倪近山

  倪近山读者: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职工在劳动中遭遇事故,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过错,也构成民事侵权。由于工伤赔偿项目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工伤职工在获得工伤赔偿外,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过,工伤职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因此,对于单位存在过错、过错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的工伤,工伤职工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些规定表明,职工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受到损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不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工伤职工都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你因工伤失去右眼,这无疑给你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而且本起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和《安全生产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你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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