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双方已口头约定,男方婚前房屋归夫妻共有,为什么却被法院否决?”一女当事人直到手持判决书仍满脸疑惑。其实,现实中因夫妻财产约定效力引发的纠纷并非个别,且究其根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夫妻并不知道法律就财产约定有着限制性规定。
1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案例
李女士与丈夫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李女士婚前购买的个人房屋。婚初,为表示对丈夫的深爱,李女士曾多次说过,该房屋归双方共有,但彼此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岂料,好景不长,3年后俩人因为感情破裂而不得不离婚。那么,丈夫能要求分得一半房产吗?
说法
丈夫不能要求分得一半房产。
《民法典》第1065条第1、2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正因为李女士就本案所涉房屋只是口头说过归双方共有,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决定了该房产仍只能按李女士的个人财产论处。
2不得剥夺婚姻自由
案例
雷女士与丈夫婚后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提到:如雷女士提出离婚,则其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无条件归丈夫所有。两年后,因为双方性格不合,矛盾日益加剧,甚至发展到难于共同生活,雷女士无奈提出了离婚。丈夫虽然同意了她的离婚请求,但是提出雷女士应当按约定交出房屋。
说法
雷女士有权拒绝。
《民法典》第1041条、第153条分别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不受外力干预和强制,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意愿的自由,而本案所涉约定系限制李女士的离婚自由为前提,故当属无效。
3 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案例
林女士与丈夫婚后曾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共同支出实行AA制,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但丈夫在经营超市期间,林女士会经常前往参与经营。在丈夫为经营之需向谢某借款20万元时,在场的林女士并没有说明情况。那么,在谢某不知道林女士与丈夫实行AA制的情况下,林女士需要对该借款担责吗?
说法
林女士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7条指出:“《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鉴于林女士经常前往超市参与经营,且丈夫的借款用于超市经营,不知道实情的谢某有理由相信超市经营系林女士的共同行为,在林女士不能证明谢某知道AA制约定的情况下,自然必须对借款担责。
颜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