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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中 “一次性”费用应如何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费用包括3种,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它们究竟应当如何计算呢?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非按实发工资计算

  案例

  李先生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他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发现,并没有按自己在公司更高的实发工资计算。这是为什么?

  说法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非按实发工资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就其中的“本人工资”的界定,条例第64条表明:“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不是“实发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非按月工资计算

  2

  案例

  刘女士遭遇工伤且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后,她基于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而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并要求公司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自己在公司的月工资。

  说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非按月工资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对刘女士也不例外,即其只能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领取。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非按最低工资计算

  3

  案例

  肖女士丈夫因工死亡后,基于公司没有为其丈夫办理工伤保险,肖女士便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是该公司认为,其丈夫在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所以只同意按该标准计算。

  说法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非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该条例第39条第3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公司应按事发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支付。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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