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些车主往往会向被害方垫付医疗、修理等费用。那么,在车辆已经保险的情况下,该如何索回垫付费用呢?
1 垫付费用,可以要求保险理赔
案例
杜先生驾车将高某撞伤后,被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高某经济十分困难,杜先生主动垫付了全部必需的医疗费用、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可当杜先生持自己与高某达成的协议及相关票据,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他们之间的“私了”协议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也不能作为理赔依据。
说法
杜先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即只要持有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无论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均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结合本案,只要杜先生垫付的费用,没有超出规定标准和“必需”范围,保险公司自然不能借口“私了”推卸责任。
垫付费用,可以要求配合理赔
2
案例
黄女士驾车与谢某发生追尾后,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谢某不依不饶,而自己没时间与之耗着,经交警出面协调,黄女士付给了谢某1万元修理费用。事后黄女士向谢某索要修理发票及修理单据,以便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却被谢某拒绝。黄女士无奈,只好起诉要求谢某返还。法院支持了黄女士的请求。
说法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一方面,谢某要想获得事故赔偿,就必须要有修理发票及修理单据等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客观存在,其不能提供,只能说明其所收取黄女士的1万元垫付款属于不当得利。而《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正因为黄女士需要有关依据才能从保险公司获取理赔,决定了谢某具有“协助”的附随义务。其拒不协助,无疑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即构成违约,自然也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垫付费用,不存证据会留后患
3
案例
钟女士驾车将肖某撞伤后,医院表示医疗费用约2万元,基于有急事需要离开,也为不想和肖某纠缠不休,遂垫付给肖某家属2万元现金,并言明多退少补。岂料,肖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时,金额中并没有减下钟女士所垫付的2万元。由于钟女士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曾经垫付过费用,而肖某一再否认,法院最终未能认定垫付的事实,也导致无法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说法
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与之对应,在肖某否认的情况下,正因为钟女士不能证明垫付事实成立,自然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