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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康复,病危期间所立 口头遗嘱还有效吗?

  编辑同志:

  老刘早年丧偶,独自将一对儿女抚养成人。刘某上了年纪后,自理能力减弱,女儿常去照顾老刘,而儿子在外地工作生活,很少回家看望老刘。2021年9月老王患重病住院,女儿就辞掉了工作,悉心照料老父亲,日夜陪伴。同年10月,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老刘要求参与抢救的3名医护人员当见证人,口授遗嘱,交代自己的全部财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后经抢救,老刘转危为安并出院。2022年4月,老刘外出途中遇车祸死亡。儿女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后,就遗产继承发生争执,女儿认为应当按老父亲的口头遗嘱办,而儿子认为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由两人均等分割。请问,老刘的遗产究竟如何分割处理?

  读者 刘晓政

  刘晓政读者: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时,才按法定继承来分割遗产。但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不一定都有效。其中,《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老刘在病危之危急情况下口述遗嘱,有3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医护人员见证,故该份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齐备,在当时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老刘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了,其遗产只能由其女儿一人继承。但事实上,老刘后经抢救脱险,经治疗康复出院,而且意志正常,这表明危急情况已消除,所立的口头遗嘱已经归于无效。由于老刘出院后没有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再立遗嘱,而其病重期间所立的口头遗嘱又归于无效了,因此,对老刘的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他的儿女共同继承。

  那么,老刘的遗产是否应当由儿女均等分割呢?《民法典》第1130条第3、4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由于女儿平时照顾老刘较多,而且在老刘生病期间又日夜守护,应当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她可要求多分得一些遗产。

  律师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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