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一些人往往认为只是多了一个“老赖”头衔而已,对自己的经营、工作、生活影响并不大。殊不知,从此也会被社会“打入冷宫”。
1对失信被执行人,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案例
黄女士因购房曾向银行申请贷款。可银行经查询发现,黄女士存在多项不良信用记录,而且已被法院列入信用惩戒人员名单,当即拒绝了黄女士的贷款申请。
说法
银行有权说“不”。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即诚实信用,要求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诚实行事,不欺诈,不隐瞒,重信用,守规则,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作为参与公共生活的一员,如果被列为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无疑属于违背诚信原则之列。将公共生活中的个人征信与民事行为挂钩,恰恰与民法上的诚信原则相契合。
银行在贷款发放的过程中有权对贷款人的个人资信进行审核、确认,如贷款人确有不良征信记录,尤其是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疑意味着存在较高的贷款风险,银行自然可以拒绝。
2对失信被执行人,单位可单方行使解聘权
案例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到一个月的陈女士,没想到会被公司解聘,理由是其入职之前已经因为规避执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而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一直没有被“摘帽”。
说法
公司有权解聘。
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指出:信用惩戒包括:“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事实上,《公司法》第146条中也有类似禁止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而陈女士不仅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3对失信被执行人,另一方有权“出尔反尔”
案例
郭先生与一家公司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公司须在15天内供货,郭先生应在收货后3日内付清货款。可公司得知郭先生已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却出尔反尔:只有先付清货款才能供货。
说法
公司有权“出尔反尔”。《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也指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正因为郭先生系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了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存在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继而“出尔反尔”。
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