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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借条向前夫索要离婚补偿,为何被驳回?

  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离婚时,基于对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的补偿,前夫向我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事后,由于前夫没有依约付款甚至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我无奈之下以借条为凭提起了诉讼,要求前夫支付借款。可法院却判决驳回了我的请求。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 邱芳芳

  邱芳芳读者:

  基于借款并未实际发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决定了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第1款、第15条第2款也分别指出:“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结合本案,你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自然也必须证明你与前夫之间有过对应“资金融通的行为”或者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而你与前夫之间其实根本就无真实的借贷意思,也没有发生过“资金融通”或“借贷”。明知无借款事实下的借条,无疑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自然从一开始时起便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在离婚时不能虚构借款事实、出具虚假借条,但并不等于双方不得协商有关补偿事宜,也不等于相关补偿协议无效,即如果你与前夫之间明确10万元是对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的补偿,而不是“挂羊头卖狗肉”,则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不存在法律上障碍。本案的教训在于:男女双方就离婚达成的协议,应当明确主题,避免因法律关系不明乃至错误,导致最终“竹篮打水”。

  律师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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