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明明在微信聊天记录里承认拖欠工资,为何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呢?”直到手持判决书,一些讨薪员工往往仍然心存疑惑。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1应当明确双方身份
案例
方女士离职时,老板黎先生虽然口头上认可欠薪但并没有出具字据。3个月后,方女士通过微信向黎先生发了一条短信:“请你在本月底之前,将12400元欠薪付给我。”黎先生当即回复:“可以。”
由于到期后黎先生并未兑现承诺,方女士遂以微信截屏为凭提起了诉讼。不料,黎先生一口否认欠薪,理由是方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方并非是他。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与之对应,在黎先生否认其并非方女士微信聊天中的“对方”之情况下,方女士要想使自己的主张成立,无疑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就是黎先生。否则,便只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2内容不得剪接删改
案例
因为老板肖先生欠薪又拒绝出具欠薪条,赵女士在半个月后向肖先生发了一条微信:“因家中急需用钱,请你在半个月内将9000元欠薪付给我。”肖先生回复表示存在困难、要求推迟3个月。赵女士不依不饶,质问肖先生到底付不付?肖先生最后回复:“我不是已经?”意思是该说的都说了。不料,赵女士在玩手机时,不小心删去了中间的内容,只剩下其最初的要求和肖先生的最后回话。而当赵女士以微信聊天记录为凭提起诉讼时,肖先生却一口咬定,其回复的意思是向赵女士反问自己已经付清欠薪,赵女士无权再继续索要。
说法
微信信息作为视听资料一类的证据,因为存在容易剪接、删改的特性,决定了对其效力的认定,必须考虑两个方面:微信聊天记录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短信是否仍在微信中;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能否确保待证事实真实可靠。正因为本案所涉微信聊天记录已经删改,无法反映双方就欠薪问题聊天的全过程,自然也就无法证明肖先生承认欠薪的事实。更何况肖先生最后回复的“我不是已经?”确实能够作出符合其辩解的解释。即赵女士要想单凭微信信息胜诉,显然存在证据上的欠缺。
3应当符合证据要素
案例
徐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其曾在汪先生经营的超市上班,后因汪先生拖欠其8700元工资而离职,但汪先生一直没有向其出具欠薪条。徐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徐女士虽然提到过欠薪一事,但汪先生并没有回答其是否欠薪、尚欠多少,而更多的是在讨论原同事之间的家长里短。汪先生在随后提交的答辩状中,表示自己并没有拖欠徐女士的工资。
说法
证据的采信必须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用作证据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样不能例外,即必须做到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清晰明确且相对完整,能够反映想要证明的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正因为在徐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汪先生并没有认可欠薪、欠薪多少,其余内容也与欠薪完全无关,意味着微信聊天记录与欠薪的事实完全没有关联,加之汪先生事后明确否认,微信聊天记录自然不能作为认定汪先生欠薪的依据。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