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网上发帖,导致他人社会评价、个人形象等受到影响的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法律是否对此鞭长莫及呢?非也!
1 人格被侮辱,可依法维护名誉权
案例
因不满恋人小茜分手,余某为泄愤的目的,四处发帖,辱骂小茜水性杨花、道德败坏、不务正业,甚至还虚构事实“举例说明”。由于遭遇不明真相网友“嘲讽”、转帖,小茜受到较严重的精神打击。
说法
余某侵犯了小茜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余某利用网络对小茜进行侮辱、诽谤,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无疑难辞其咎。
照片被上传,可依法维护肖像权
2
案例
因怀疑妻子与一名同事有染,谢某不时在网络上发布经过其用不同方式丑化、污损的同事和妻子合成照片。虽没有指名道姓、没有作出任何评论,但由此引起了不明真相者的种种猜测和怀疑。
说法
谢某侵犯了同事和妻子的肖像权。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谢某的做法无疑与之相违。因肖像权遭受非法侵害,权利人可以索要赔偿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姓名被利用,可依法维护姓名权
3
案例
为发泄对领导的不满,而又能让自己不受到追究,陈某曾先后6次通过网络向上级单位发送举报信,落款却是同事周先生的名字。周先生虽然一再辩解,但根本无法平息大家的种种猜测与怀疑。
说法
陈某侵犯了周先生的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排除他人干涉、使用、盗用、假冒的权利。陈某为了一己之私,未经周先生许可,使其遭受“种种猜测与怀疑”,无疑是对其姓名使用权的侵犯。而《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即周先生有权要求陈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造成了物质或者精神损失,还可以索要赔偿。
颜梅生


